中華民國五十三年三月二十八日成立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訂定
            中華民國七十七年三月二十七日第八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奉基隆市政府77.5.20基府社行字第28350號函同意備查)
            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五月十七日第九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奉基隆市政府79.5.24基府社行字第31150號函同意備查)
            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七月十七日第十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奉基隆市政府82.8.4.基府社行字第058929號函同意備查)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五日第十一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奉基隆市政府86.9.1..基府社行字第077830號函同意備查)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三十日第十二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奉基隆市政府88.8.13.基府社行字第077159號函同意備查)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第十五屆第三次會員大會增訂通過
            (奉基隆市政府99.8.10.基府社行叁字第0990081414號函同意備查)
            中華民國100年6月23日第十六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奉基隆市政府100.7.12基府社行叁字第1000069886號函同意備查)
            中華民國101年6月17日第十六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奉基隆市政府101.7.6.基府社行叁字第1010069114號函同意備查)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本章程依據商業團體法、商業團體法實施細則及其他有關法令訂定之。

第  二  條:本會定名為:「基隆市土木包工商業同業公會」。

第  三  條:本會以協調同業關係,增進共同利益,促進經濟發展,繁榮國民經濟為宗旨。

第  四  條:本會以基隆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基隆市。

第二章  任  務

第  五  條: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 關於政府經濟政策與商業法令之協助推行及研究、建議事項。
二、 關於同業糾紛之調處事項。
三、 關於同業員工職業訓練及業務講習之舉辦事項。
四、 關於會員商品之廣告、展覽及證明事項。
五、 關於會員與會員代表基本資料之建立及動態之調整、登記事項。
六、 關於會員委託證照之申請變更、換領及其他服務事項。
七、 關於會員或社會公益事業之舉辦事項。
八、 關於會員合法權益之維護事項。
九、 關於接受政府機關、團體之委託服務事項。
十、 關於社會運動之參加事項。
十一、 依其他法令規定應辦理之事項。
十二、 關於會員委託辦理之各項服務,得酌收工本費。

第三章  會  員

第  六  條:凡在本區域內經營土木包工業之公司行號,依法取得登記證照之公營或民營商業之公司、行號或工廠所設之門市部,均應於開業後一個月內,加入本會為會員。
            前項會員應指派代表出席本會會員大會,稱為會員代表。

第  七  條:本會每一會員指派會員代表一人,以該公司、行號之負責人、經理人、或該公司、行號之現任職員,年齡二十歲以上者為限。

第  八  條:本會會員因業務需要,得隨時改派會員代表,於新會員代表派定後,喪失其代表資格。但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會員代表。
一、 犯罪經判決確定後,在執行中者。
二、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三、 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四、 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第  九  條:會員代表有前條各款情事之一者,或因離職,其會員代表資格隨即自動喪失,原指派之會員應另派代表補充之。

第  十  條: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每一代表為一權。

第 十一 條: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代理,但每一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代理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半數。

第 十二 條:本會會員非因廢業或遷出本會組織區域,或受永久停業處分者,不得退會。

第 十三 條:本會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服從本會決議之義務,如不依章程規定按時繳納會費時,依左列程序處分之。
一、 勸告:欠繳會費滿三個月者。
二、 警告:欠繳會費滿六個月,經勸告仍不履行者,不得參加各種會議,不得當選為理事、監事及享受會內一切權益,已當選為理事、監事者,應予解職。
三、 停權:欠繳會費滿九個月,經勸告仍不履行者。
四、 會員欠繳會費滿一年,經停權仍不履行者,得報請主管機關處一千五百元(銀元)以上,一萬元(銀元)以下罰鍰。
五、 凡本會舉辦各項活動,會員必須繳清該年度之常年會費後,始可享受本會內一切權益。

第 十四 條:經營本業之公司行號,不依商業團體法第十二條規定之期限加入本會為會員者,本會應以書面通知限期入會,逾期不入會者,報請主管機關通知其於三個月內入會,逾期再不入會者,由主管機關處一千五百元(銀元)以上,一萬元(銀元)以下罰鍰。

第 十五 條:本會會員停業滿一年尚未復業,經查明屬者,應提經理事會通過,註銷其會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并分送發證機關。

第四章   組織與職權

第 十六 條:本會設理事十五人,成立理事會,設監事五人,成立監事會,并於選舉理、監事時,應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均由每屆第一次會員大會 (或會員代表大會)就會員代表中,以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
上項當選之理、監事,以名次依得票之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一人同時當選理事、監事,以得票較多之職為準,票數相同時,任其自擇。

第 十七 條:本會理事、監事遇有缺額者,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分別依次遞補,以補足本屆任期為限。

第 十八 條:本會設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充任。

第 十九 條:本會設理事長一人,綜理會務,并對外代表本會。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用無記名單記法選舉之,以得票最多數者為當選。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理事會推選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

第 二十 條:本會設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會就當選之監中,用無記名單記法選舉之,以得票最多數者為當選。

第 廿一 條:理事及監事之任期均為三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 廿二 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 廿三 條:理事、監事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其缺額由候補理事、監事依次遞補:
一、 喪失會員代表資格。
二、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 依法予以解職、罷免或撤免者。
四、 具所代表之公司行號,依法退會或經予以停權或註銷會籍者。

第 廿四 條: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 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案。
二、 召集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三、 擬定年度工作計劃、經費預算。
四、 通過任免本會會務工作人員及考核其工作。
五、 遇有緊急重大事項,不及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時,得先為必要之措施,於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時,報請追認。
六、 執行法令及本章程所規定之任務。

第 廿五 條: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 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之議決案。
二、 監察理事會處理之會務。
三、 稽核理事會之經費收支。

第 廿六 條:本會設總幹事(秘書)一人,會務工作人員若干人,承理事長之命,辦理會務,由理事長提報理事會通過任免之,并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五章   會  議

第 廿七 條:本會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二種,均經理事會之決議由理事長召集之。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集之。

第 廿八 條:本會會員大會開會時,以理事長為主席,必要時得由常務理、監事組職主席團,輪任主席。

第 廿九 條:本會會員大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經送達通知而能適時到會者,則不受此限制,并均應報請主管機關派員指導或監選。

第 三十 條:本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左列各款事項之決議,應以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 章程之變更。
二、 會員及會員代表之處理,但因欠繳會費而遭受處分者,應依本章程第十三條之規定辦理。
三、 理事、監事之解職。
四、 財產之處分。
五、 清算之決議及清算人之選派。

第 卅一 條:本會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至少各開會一次。理事會開會時,由理事長擔任主席,監事會開會時,由常務監事擔任主席,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其決議。但理事或監事之辭職,應以理事或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第 卅二 條:理事長及常務監事如無故不依規定召開理事會議或監事會議超過二個會次者,以廢弛職務論,應解除職務,另行改選。

第 卅三 條:理事、監事均應親自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除公假外,連續請假二次,以缺席一次論,如連續缺席滿二個會次者,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

第 卅四 條:本會會務與業務涉及理事會及監事會之職權,須共同協議時,得召開理事、監事聯席會議,其決議應各有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

第 卅五 條:本會之經費收入如左:
一、 入 會 費:新台幣參仟元,於會員入會時一次繳納之。
二、 常年會費:每年新台幣伍仟元正,於每前年十二月至翌年元月繳納,同時辦理換領翌年會員證手續,但新入會會員按入會當年繳納全年事業費。
三、 會員捐助費。
四、 委託收益。
五、 基金之孳息。

第 卅六 條:前條各費,會員退會時,概不得請求退還。

第 卅七 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 卅八 條:本會年度經費預算、決算,均應提經理事會通過及監事會審核後,提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并報主管機關備查,如會員大會未能及時召開,應先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行之,事後提報會員大會追認。

第七章   附  則

第 卅九 條: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賸餘之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他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屬本會會社會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

第 四十 條:本會理監事之選舉得由本會理監事聯席會提參考名單。

第四十一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商業團體法、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工商團體財產處理辦法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之。

第四十二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備案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附件

基隆市土木包工商業同業公會內規:

一、本會前一任理事長或理監事未當選續任理監事者,得由本會新當選之理監事聯席會議,照其前一任職務聘請為本會名譽理事長或會務顧問或名譽理事(前一任監事未續任理監事者可聘為名譽理事)任期均與當任同退。

二、本會於94.1.12.購買現址會館。自93.11.3.起凡屬本會會員於入會時皆有繳交『新購會館捐助款』新台幣三千元整;復經第14屆第8次(96.6.14.)理、監事聯席會決議:已屆齡退休、停業、向主管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案之會員(凡曾繳會館捐助款者)都可終身全額免費參加本會舉辦之自強康樂活動(住宿自理)。99.7.31.第15屆第3次會員大會增訂。

三、本會於97.9.16.第15屆第1次理、監事聯席會臨時動議案由(一)決議:每年的中元普渡(理、監事全部參加)及春節(新春團拜併入理、監事聯席會辦理。)二個節日,硬性規定當屆的理、監事每名應繳交新台幣五百元報名參加,倘若無法列席時,不得請求退費;然會員可自由參予,但酌收新台幣三百元,不足部分由本會支出。99.7.31.第15屆第3次會員大會增訂。

四、本會於98.12.10.第15屆第6次理、監事聯席會臨時動議案由(二)決議:本會會館捐助款應設專戶,專款統籌運用。因本會自購置新會館後,向會員每人收取新台幣三千元做為還款基金,現已清償所有貸款。新年度所收的事業費,應與新加入會員的『會館捐助款』再次存入專戶(二信),該筆預備金於會務運作不足時,再行提出使用。99.7.31.第15屆第3次會員大會增訂。

五、本會於99.03.18.第15屆第7次理、監事聯席會議案由(四):決議4.舉辦自強康樂活動-負責人(會員本人)免費,顧問得由配偶或直系親屬頂替(不包含所屬員工)…5.舉辦自強康樂活動時,理事長及常務監事若由(旅行社)遊覽車提供住宿費時,需如數繳回併入該次活動收款項目以為記帳;倘若房間沒有優待時,則免入款,惟住宿費需自理。

六、本會於100.04.18.第15屆第4次臨時常務理、監事聯席會議臨時動議案由(一):公會檔案、資料、帳本等資料不可攜出,當屆理、監事可於上班時間內至辦公室查閱,會員則需經「理事會」開會通過後始得調閱。

七、本會於100.07.02.第16屆第1次臨時理、監事聯席會議臨時動議案由(五):會員於當年度繳交常年會費經發證後,若事後因故遺失或變更等需申請補發,應酌收工本費新台幣300元整。

八、本會於100.10.18.附增
壹、會員福利準則:
一、 每年舉辦一次自強活動(1至3天)-會員:二天免費,三天繳三分之ㄧ;家屬:1人繳二分之ㄧ;其他:全數費用依照規定。若逢選舉年,應於選後再辦理旅遊;平常可與會員大會併辦,以節省開支。
二、 退休或停會會員,若有繳『會館捐助款』叁仟元以上者,享有自強活動優待。
三、 會員出席必須以現有會員人數的四分之ㄧ始可成行(依據第15屆第2次-98年7月25日會員大會通過規定執行)。
四、 出遊人數以會員及家屬優先報名,外人參加時不得超出會員及家屬總人數的一半(二分之ㄧ)。
貳、理事長之授權(權限):
一、婚、喪、喜慶以新台幣1,000~2,000元以下為限『若本會章程(會員大會)有規定時,從其規定,不可抵觸;包括贊助顧問在內。』
二、會員如未依照本公會之規定繳付各種規費者,應停止享有所有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