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營建剩餘土石方交換利用相關規定及網路申報作業
最新重要消息:
依內政部95.12.01台內營字第0950806977號令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第二條規定:土木包工業承攬小型綜合營繕工程造價限額為新台幣六百萬元…
※您知道您的營造業登記證(土木包工業登記證)即將到期了嗎?依營造業法規定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每滿五年需依營造業法第17條辦理複查換證,於綜合營造業登記證到期日前三個月六十日要辦理複查換證,未依規定辦理複查換證將依營造業法第55條處罰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為保障自身權益請立即檢視您的綜合營造業登記證上的複查期限切勿超過期限,避免受罰。
※營造業(土木包工業已適用)應於每年六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間檢附承攬工程手冊及前一年或最近一年營利事業所得申報書或經會計師簽證資產負債表,向主管機關申報淨值及承攬總額。未來未申報淨值之營造廠不得投標承攬公共工程。違反營造業法第23條第1項規定,依營造業法第56條第1項規定,按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
※依營造業法第23條第1項規定「營造業承攬工程,應依其承攬造價限額及工程規模範圍辦理;其一定期間承攬總額,不得超過淨值二十倍。」按營造業法第56條第1項規定「營造業違反.. 第23條第1項..按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3個月以上1年以下停業處分。」
※『營造業(土木包工業已適用)自行停業、受停業處分或歇業時,應於停業或歇業日起3個月內,依本法第20條第1項及營造業法施行細則第16條規定辦理。須將其營造業登記證書及承攬手冊送繳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註記後發還之;復業時,亦同。』若僅逕向商業主管機關(建設局工商課)辦理,未向營造業主管機關(工務局建管課)申請,得按本法第55條規定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備註:內政部於97年10月24日台內中營字第0970808495號令訂定發布建築師或技師受丙等綜合營造業委託執行綜理施工管理簽章報備登錄及收費辦法,原丙等綜合營造業聘任工地主任者,可於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期限屆滿辦理複查換證時,得採用委請建築師或技師逐案簽證方式簽證。
※本公會有提供為會員向主管機關辦理:
1.土木包工業登記證複查換證 2.申報淨值及承攬總額之服務,收費低廉,請來電詢問。